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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校园欺凌,呵护青春温暖

日期:2022-12-0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芜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欺凌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该案双方服判息诉。

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芜湖市某职业学校的同班同学,均为未成年人。2021年3月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殴打,或通过殴打、威胁索要钱财等方式欺凌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害人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2021年11月,被害人王某某经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有(中度)抑郁症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要求被害人王某某提供钱财给自己,王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以转账或者发红包的方式转账60余次,共计支付1998.56元给许某某,另给许某某5次现金约520元。先后3次强迫被害人王某某脱光衣服,拍摄裸照。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强拿硬要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

该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欺凌案件,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损伤,案件发生后,双方家庭均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承办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坚持寓教于审,秉承从轻但不放纵的理念,在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罚,考虑到其实际情况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遇到欺凌时,要冷静面对,巧妙运用机智逃离,不要沉默、独自忍受或者以暴制暴,要积极寻求帮助,向家长、老师说明情况,并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面对校园欺凌,学校要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不仅要有零容忍的态度,更要有切实的行动,关心、关注、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