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发布《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提示》 积极推进我市营商环境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提示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就买卖合同的缔约、履约及诉讼的法律风险做出如下提示,助力我市营商环境更加规范、健康发展。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提示:买卖合同系最为常见的交易方式,涉及领域广泛,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品原料、仪器设备等,所涉交易均存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且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方式愈发多样化,同时也伴随着潜在的法律诉讼风险。

 

缔约篇

 

一、明确交易对象。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要确定准确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合同中记载的公司名称应当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应使用简称或缩写。

二、辨别合同印章。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使用的印章除法人组织名称外还附带有财务、税务、资料等专用章,或印章包含不得对外使用等字样,对于此类印章应提出质疑,要求交易对象加盖法人组织的有效印章;签订多页合同时应加盖骑缝章,防止换页、添加等情况的发生。

三、审查代理权限。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审查签约人是否获得交易对象授权,尤其在合同未加盖交易对象印章时,更应要求签约人提供明确的授权委托手续并留存。

四、审核公司信誉。交易对象的信誉与其履约能力息息相关,在缔约前应尽可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和征信信息,对于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合作伙伴,在该方面也不应流于形式,应掌握其近期经营状况。

五、规范合同用语。订立书面合同应当规范合同用语,尤其是合同的提供方应使用法言法语明确合同权利与义务,如使用“定金”的表述,或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内容,避免使用“订金”“保证金”等不规范用语造成合同分歧;如有保证担保等,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使用由哪方“负责解决、协调”等责任模糊的表述;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断句不当产生歧义。

六、明确产品数量质量。买卖合同应明确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注意计量单位的使用和书写正确;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写明国标、行标、企标或详细描述质量要求;对产品验收方、异议期、超过异议期未验收的后果等进行明确约定;对拒收货物的后续处理义务及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对于能够留存样本的货物,应当约定确定样本封存,防止事后质量鉴定无一致认可的样本。

七、详尽履约要求。买卖合同应对于履行方式、期限、地点等履约要素的约定应尽可能全面、具体、有操作性。合同签订后,如需对已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八、合理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从而产生法律风险。

九、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即通过法院诉讼或提交仲裁,选择法院诉讼应当明确管辖法院,提交仲裁需有相应的仲裁条款及明确的仲裁机构。此外,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避免影响诉讼、仲裁进程。

十、特殊时期的特别约定。基于现阶段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根据交易特点协商约定因疫情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况,明确处理方式及责任义务。

 

履约篇

 

一、完整保留履约的过程凭证。送货单据、购销单等履约凭证应清楚记载购货人及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总价、销货日期等信息,并保留好单据凭证原件,经办人更替时应做好原件交接手续。

二、谨慎履行款项支付。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款项的,应查明收款方的经办人是否有收款权限,并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印章或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注明现金收讫;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款项的,应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方账户并备注款项性质,若收款方变更收款账户,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后再行支付;原则上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有据可查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三、明晰货物交付的权责划分。交付货物时应当交付给有权接受货物的主体,如合同的签字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等。交付货物时可通过现场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载货物的交付情况;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对方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材料。

四、及时完成交付以转移风险。除交易双方特别约定外,法律规定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即标的物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交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售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五、持续交易做到定期对账。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避免应长期交易往来导致账目不清,留有潜在隐患。

六、保存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妥善保存交易环节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资料、往来函件、邮件、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建立买卖合同档案,一案一档。明确专人保管档案,并在人员变动时办理交接手续,合同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三年或以上。

 

诉讼篇

 

一、谨记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材料,留存相关凭证,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并保留好函件复印件和邮寄凭证。

二、评估胜诉期待利益,正确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在起诉前应充分评估胜诉及执行到位的可能性,避免败诉或虽胜诉但债权难以实现;根据买卖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确定纠纷解决途径(诉讼或仲裁)及确定受理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三、综合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可能处于不同阶段,故需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诉请。如在纠纷前期,可考虑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而合同目的已无实现必要时可考虑诉请解除合同,主张赔偿等。合理的诉请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提交证据材料原件,强化证明效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在诉讼中证据材料都应提交原件由法庭核实,对于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证据应说明原因;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如无法律规定的困难情形,须亲自出庭作证,否则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保存在第三方或对方处当事人无法获取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由律师调取。

五、了解诉讼成本,慎重提起诉讼。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需根据诉争标的额的大小缴纳诉讼费用,如申请财产保全还需支付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聘请律师需支付律师费用,该几项费用中,若无合同约定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需自行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可由败诉方承担。除此金钱成本之外,诉讼中还会消耗当事人大量人力物力,人力成本及时间成本难以衡量。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