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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民终1150号安徽超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库云霞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2-11-2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民终1150号

安徽超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库云霞:  

我院受理上诉人芜湖江南水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欧发保与被上诉人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超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库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对该案作出的(2022)皖02民终1150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皖02民终11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倒数第七行“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补正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第十一页正数第十行“并应自2020年7月1日起”补正为“并应自2021年2月1日起”。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2民终11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