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刘显胜民事公益诉讼
一案调解协议的公告
(2022)皖02民初99号
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显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纠纷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显胜根据本案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意见开展增殖放流,修复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5.445千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二、若被告刘显胜不履行增殖放流修复义务,则判令其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5.445千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8952.9元。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刘显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显胜于2022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因非法捕捞水产品5.445千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8952.9元,(该款支付至以下暂存户:户名为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6228401997055676863,开户行为农业银行芜湖银湖支行)。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现将该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后伟 办公电话:0553-5888064
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西路25号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