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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 贷款产生的利息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

日期:2022-10-20    来源:繁昌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大多将自有闲置资金出借他人,但如果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他人,该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调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为出借人通过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出借他人,被依法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借款人依法返还借款本金,无需承担利息。

简要案情

吴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刘某某因承包水电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某借款。吴某碍于朋友关系,但因其也资金紧张,故通过交通信用卡、网商贷平台如360借条等,共计贷款15万元,后将贷款款项出借给被告刘某某。后原告吴某因经济困难办理分期还款,由此产生利息,无力偿还各贷款平台贷本息款,向被告刘某某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认定该案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系借贷法律关系,吴某并非以自有资金出借他人,其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刘某某,该类情形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出借本金,而无需支付出借人因贷款分期还款产生的利息。承办法官向吴某说明案件情况、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吴某未还款情况;同步联系刘某某,了解其认可向吴某借款的真实想法、愿意分期还款的意向,最终促成吴某与刘某某就借款本金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并送达民事调解书。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套取贷款进行转贷的主体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转贷行为无需以牟利为前提,只要转贷的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民间借贷合同即应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寄语

随着贷款需求的不断增加,民间借贷成为很多借款人的选择。但出借人应当注意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且只应为自有资金,如果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又将贷款款项转借给他人,该行为规避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因他人借款而向银行贷款转借他人产生的利息,出借人需要自行承担。

繁昌区法院 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