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酒驾后冒称他人接受处罚,真“刑”

日期:2022-09-0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醉酒驾驶本就不该,被查处后竟然冒用他人身份接受处罚。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2年3月10日晚,被告人章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陵县籍山镇籍山东路漳河大桥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超标,后被带至南陵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现场查获时,章某甲自称章某乙,后被人像识别系统预警,经比对发现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眼见自己的小把戏被民警识破,章某甲主动承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来逃避法律责任。后经查实,章某甲曾于2020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该案发时,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章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在查获过程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逃避检查,对被告人章某甲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合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醉酒驾车,害人害己,章某甲首次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后不知悔改,依然存在侥幸心理,无证醉酒驾车,甚至在案发后,还妄图冒用他人身份逃避法律的处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章某甲受到应有的处罚。在这里,法官也提醒大家,要保管好自己证件,如果不慎丢失,要及时挂失,以免被他人利用作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更要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惜生命,安全行驶。

(文: 南陵县法院  朱友琴  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