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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女童游乐场内受伤,“飞来横祸”谁来担责

日期:2022-08-19    来源:镜湖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长愿意带孩子去儿童游乐场游玩。但如果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究竟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9月期间,6岁女童汪某和母亲一同前往芜湖市某室内儿童游乐场游玩。汪某在淘气堡玩耍时,不慎受伤骨折,后被送入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肱骨外侧髁上骨折,需手术治疗。出院后,汪某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汪某的父母要求游乐场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游乐场经营者提出,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系在游乐场受伤,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汪某受伤时的监控,但根据现场视频、医疗票据及双方陈述等可还原事故发生时的时间轴及行程轨迹,据此认定汪某在游乐场地中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汪某尚年幼,其母未陪同汪某进入淘气堡内部,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游乐场的经营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汪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家长带孩子在游乐场内游玩,一定要认真阅读游玩注意事项,不玩不适龄的游乐设备,同时保证孩子一直在视线内,尽到自己监护人义务,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造成无法弥补的遗憾。同时,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充分认识到游乐场的客户群多为幼童,在风险提示、安全设施配备、工作人员的谨慎操作等方面,严格履行高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安全保障义务。

文: 陶旻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