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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行使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日期:2022-08-18    来源:镜湖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涉及保证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张行使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该案是镜湖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强化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2017年8月25日,某银行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黄某某向某银行贷款255300元用于购买小型轿车,并以所购车辆提供抵押担保,某担保公司为黄某某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自2018年3月起,黄某某未依约还本付息。担保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2月19日代黄某某还款91751.19元,后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返还代偿款及利息,并要求确认对案涉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合同签订之时,我国法律对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行使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并未作出规定,但此后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取得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

依照“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据此,镜湖区法院判令:一、被告黄某某支付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91751.19元及利息;二、原告某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黄某某抵押的车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代偿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主体为保障债务履行,确保债权实现,在交易过程中往往约定了担保。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主体地位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民法典》积极回应经济市场关切问题,厘清争议,首次以成文法形式明确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取得 “法定代位权”,目的在于强化保障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进一步构建完善的债法制度体系,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安排交易行为,诚信履约。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 赵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