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离婚了,房子没分,去哪起诉?

日期:2022-08-0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一份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材料。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安徽省无为市人,被告裴某,江西省平陆县人。二人于2009年3月相识,2009年8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购买一处房屋。

2018年4月,裴某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诉至徐某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徐某同意离婚。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另行起诉,遂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因房屋所在地为湾沚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徐某诉至湾沚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

法官说法:

原告认为该案涉及房产分割,应使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故诉至湾沚法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为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原告徐某起诉要求分割与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结果:

徐某向湾沚区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商品房买卖合同》、无为市人民法院(2018)皖022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均显示裴某住所地为江西省平陆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徐某的起诉,湾沚区法院不予受理。

(文: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