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后仍不履行 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日期:2022-07-0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6月27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旧存案件。被执行人违反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官依法直接冻结执行担保人账户,促使该案执结。

芜湖市某某批发部与芜湖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芜湖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芜湖市某某批发部货款19万余元,芜湖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芜湖市某某批发部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第三人芜湖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芜湖市某某批发部出具担保书,且执行法官告知担保人芜湖某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人义务及后果并做笔录。芜湖市某某批发部与芜湖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生效后,芜湖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仍未能如期清偿,执行法官依法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至此,该案执结。

法官建议:1、执行阶段,第三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障债权实现,申请执行人应要求第三人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2、执行担保中,尽量少用第三人个人信用担保。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担保人财产未能事先确定,往往面临财产难找,导致执行担保难以执行。3、执行担保中,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可以采取使用“第三人代为履行承诺书”等方式,为后期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依据。4、执行担保中,担保为物保时,为保障债权最终实现,要及时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俞红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