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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日期:2022-07-14    来源:镜湖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结-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A某在镜湖区开设了一家宠物用品店,店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A某为经营者。小C自2021年8月起在该宠物用品店当店员,每月底薪3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底,A某注销了这家宠物用品店,但店铺一直经营至2022年4月,小C也在该店铺工作至2022年4月。此后,小C向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宠物用品店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仲裁委以宠物用品店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该仲裁请求。小C遂以A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个体工商户也在此范围。宠物用品店属于个体工商户,虽然已经被注销,但在注销前,小C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向小C支付自用工满一个月起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宠物用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其注销后,其债务应由经营者承担。法院据此判决A某向小C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A某和小C均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

文: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