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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买来“车库”属违建被拆除 无产权的“车库”能买吗?-----刊发于2022年6月16日A08

日期:2022-06-27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本报讯 向开发商购买了地下“车库”,没想到,这“车库”却被定性为违建,限期拆除。此时,业主利益如何保障?近日,记者从繁昌区法院获悉一起涉及“车库”买卖合同的纠纷。

业主潘某某为了停车需要,向繁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地下“车库”(储藏室)一间,价款26000元。双方于2015年11月17日签订了该“车库”(储藏室)使用权转让合同,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潘某某出具了正式发票。2021年8月,该“车库”(储藏室)被定性为违建,有关部门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限期予以拆除。业主潘某某诉至繁昌区法院,要判令开发商退还26000元购车库钱,并赔偿损失26000元。

此时被告公司辩称:双方非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性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按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应向潘某某返还剩余租金。双方均有过错,对此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繁昌区法院审理认为:从合同的名称、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履行等情况来看,双方当时签订该合同的真实意思并不是租赁案涉地下“储藏室”而是对该“储藏室”使用权的转让,故双方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本案中潘某某是为生活消费(储藏物品、停车)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同时法院认为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明知案涉的“储藏室”是违建,但是其故意隐瞒该“储藏室”为违建的事实而向潘某某销售,故认定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

鉴于潘某某在明知该“储藏室”在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其应该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综上,繁昌区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双方解除合同,繁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业主潘某某26000元并赔偿潘某某损失7800元。

法官提醒想要购买车库的业主,购买时一定要弄清车库或车位的权属问题,对于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库”,如果开发商建造时利用的不是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建造的费用已经分摊到房价当中的,购买这种“车库”很容易产生纠纷,应注意辨别、慎重购买。

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