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一名木工,2021年1月17日,李某在芜湖某公司厂房施工时被工地上一台汽车吊机吊起的木料砸到头部,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李某受伤治疗出院后将芜湖某公司起诉至湾沚区法院,要求芜湖某公司赔偿其损失。湾沚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脑外伤并发症死亡。李某死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办法官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并通知李某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法官观点: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死亡时,应及时通知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继承人参加诉讼需表明态度,依据权利可以放弃的一般法理原则,如果该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将不能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应终结案件审理。承担诉讼的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与《继承法》规定的所确定继承人的范围一致。继承人参加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但被继承人之前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三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