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民终644号
晋其凤:
我院受理上诉人马彪与被上诉人晋其凤、邓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7民初414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晋其凤、邓平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G11幢1单元501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晋其凤、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G11幢1单元501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晋其凤名下。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8元,由晋其凤负担1244元,由邓平负担12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晋其凤负担2487.5元,由邓平负担2487.5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民终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