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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民终493号翟松涛(2022)皖02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2-05-2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皖02民终493号

翟松涛

我院受理上诉人崔亮华,芜湖县湾镇印象南湖咖啡会所与被上诉人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翟松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湾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湾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崔亮华、芜湖县湾印象南湖咖啡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187200元房屋占用费

四、驳回芜湖元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民终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