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民再25号
尹易君、尹丽娟、洪银枝:
我院受理上诉人尹易文与被上诉人吴皿、原审被告洪银枝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二年七月四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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