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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又醉驾,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日期:2022-05-16    来源:镜湖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镜湖区法院对刘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2月25日20时25分,被告人刘某酒后驾车行至芜湖市镜湖区海关路金色阳光浴场门前时,与汪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民警查处后经鉴定,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于2021年3月12日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被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本罪时间尚处于缓刑考验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其缓刑,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刑罚最高即为六个月拘役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刘某,此前因犯罪行为已被宣告缓刑,但其不知珍惜国家给予的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最终因危险驾驶罪撤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缓刑,获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普法: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现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的适用,体现了国家给与犯罪份子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犯。但罪犯若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必定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文: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