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原告仅构成9级伤残,为何法院按照8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

日期:2022-05-07    来源:鸠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的伤残等级经评定后,法院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但鸠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道交赔案件,原告的伤残仅构成九级,但法院按照8级伤残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020年11月10日,原告乾某驾驶电动车与被告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乾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当日,原告被送往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后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乾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嗣后,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按照6级伤残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410196.8元(39442元/年×20年×52%)。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原告的伤残虽经评定构成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但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经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害人因伤致残,虽然伤残等级较轻,但因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特殊,伤害对受害人的职业妨碍程度较严重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残疾赔偿金酌情做调整。这是我国对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计算法方式的补充。我国关于残疾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主要采用的是损害的客观技术方式,采用的是定型化的赔偿方式,即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抽象的残疾赔偿指数,不考虑因个人的差异,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但现实生活中,当伤害发生于不同受害人时,可能因受害人的个体差异,而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若严格按照定型化的赔偿方式,而完全不考虑受害人个体的差异,对受害人而言,并不公平。所以,为了充分实现侵权损害的填补功能和个体争议,原告虽确定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伤残,但原告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起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职业妨碍,原确定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不足以填补受害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庭后,承办法官通知了原被告双方共同前往原告住处查看了原告的伤情,酌定将残疾赔偿金的系数调整为30%(即八级伤残的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为236652元(39442元/年×20年×30%)。

本案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表示不服,以法院确定的残疾赔偿金高于原告实际伤残等级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审酌情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维持原判决。现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本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特殊性的分析及案件当事人的特定状况,作出最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判决,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本案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实现了个案公平正义。                 

(文: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