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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十余人贩毒、洗钱被重判!——2022年2月16日刊发于安徽法制报

日期:2022-02-16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月14日,记者从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及没收财产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欧某蓉等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林某多次通过被告人欧某蓉向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五十多克,李某、陈某、吴某等其余被告人均系聋哑人,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交易,通过邮寄衣物夹带毒品的方式,多次向相关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同时,被告人林某为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要求被告人欧某蓉提供微信二维码和账户收取毒资,再转回至林某的微信账户。自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林某用欧某蓉的微信账户多次收取毒资二万余元,再指示欧某蓉扣除部分资金后转回至其本人账户。
  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欧某蓉。李某等人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品犯罪所得,掩饰、隐瞒毒品交易的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已经生效。该案也是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芜湖市审理的第一起自洗钱犯罪案件。通过对贩卖毒品及“自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有力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