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七旬老人旅行途中死亡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

日期:2022-02-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旅游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七旬老者旅行途中死亡,家属起诉旅游公司、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各项损失41万余元。原本充满欢声笑语的旅游为何会引发一场诉讼?

20213月,张大爷与其他十余位老人报名了芜湖某旅游公司组织的“黄山二日游”旅行团。在景区民宿准备就餐时,正在找座位的张大爷突然倒地不起,随即有人拨打了120,导游及部分游客在120的指导下对张大爷进行了抢救,但120医护人员上山后宣布张大爷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系在旅游过程中由于“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家属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大爷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张大爷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团前已经知晓本次旅游的行程安排,对自身是否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应当有基本的预判,但张大爷仍参加了此次旅游导致死亡,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另外,芜湖旅行社未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与张大爷签订书面合同、《安全责任书》并让张大爷提供《健康证明》,未对张大爷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本次旅游尽基本审查义务,对张大爷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由于该旅游团老年人居多,负责地陪接待的黄山某旅游公司在配备随团导游时,未能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选择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专业技能的导游随团服务,可能导致错过对张大爷的黄金抢救时间,对张大爷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张大爷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80%,由两旅游公司各承担10%;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对镜湖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向旅游者明确告知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尤其在旅行团中有老年人的情况下,更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和可能的风险,并依据《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的规定配备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救助技能的导游。

(作者:镜湖区法院 汤伟  编辑:李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