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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刊发于2022年1月11日RB05版

日期:2022-01-1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1年,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审判执行等工作取得新突破。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24698件,同比增长24105件,审执结121819件,同比增长22510件。现从全市法院12万多件案件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讲好司法故事、传递司法声音的同时,发挥案例的宣传、教育、评价、指引、规范作用,服务大局发展,回应群众关切,为建设人民城市、建设法治芜湖贡献司法力量。

1.张绍福涉黑案:

2009年以来,以被告人张绍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及违法行为59起,严重侵害当地群众利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鸠江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张绍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他30名被告人九个月至十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张绍福等10人提起上诉,检察院提起抗诉,市中院二审裁定准许张天文等9人撤回上诉;准许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张绍福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芜湖法院对黑恶势力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依法予以严惩,有效巩固和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张辉、赵军“保护伞”案: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辉在担任阜阳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原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73万余元。2011年4月至10月,张辉受他人所托,请托被告人赵军(时任阜阳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为张志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提供关照,送给赵军10万元。赵军接受请托,利用其担任颍州区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累计132万余元。无为市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张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赵军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宣判后,张辉、赵军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该两起案件是我省原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例。芜湖法院坚决惩处涉黑涉恶腐败犯罪,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3.跨省非法倾倒固废物案: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钱彬等从江苏三家企业接收工业污泥,将2万余吨转运至芜湖市江边滩涂等地非法倾倒,致生态环境严重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山经开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钱彬等14人八个月至六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各刑事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带赔偿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188万余元,并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钱彬等人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跨省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该案被告人跨省运输工业污泥倾倒至江边滩涂,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严重污染。芜湖法院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经济制裁力度,为推动长江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4.宋某某高空抛物案:

2021年3月12日晚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芜湖市镜湖区狮子山庄8幢3单元楼下垃圾桶位于小区人行道之侧,且垃圾桶两旁是机动车停车位,仍从其居住的该单元楼的家中厨房,将一个空的酱油玻璃瓶向楼下垃圾桶抛掷,瓶子摔碎在小区人行道的垃圾桶附近,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案发时,恰逢该幢楼其他业主下楼扔垃圾并走到垃圾桶附近, 该业主随即报警。镜湖区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宋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宣判后,宋某某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首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芜湖法院认真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高空抛物罪案件,以鲜活案例为广大群众上了一堂普法公开课,警示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遏制潜在危险,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5.塑通公司口罩生产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成功公司向塑通公司购置二手熔喷布生产机拟用于生产口罩,但始终未能顺利投产,遂将塑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期间,熔喷设备市场发生巨大变化致双方不同程度受损。南陵县法院多次实地走访、组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就合同解除、货款退还、设备归属等达成一致,该案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落实“六稳”“六保”,助力中小微企业纾难解困的典型案例。芜湖法院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以调解方式化解涉疫情商业纠纷,最大限度降低疫情、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助力中小微企业“爬坡过坎”。

6.“艾瑞泽”商标权纠纷案:

朗日公司以奇瑞汽车公司不当使用“小艾”字样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奇瑞汽车公司在该公司注册商标前已注册“艾瑞泽”商标,并推出“艾瑞泽”系列车型,“艾瑞泽”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奇瑞汽车公司在车型介绍中将“艾瑞泽”商标简称“小艾”,与“奇瑞汽车、艾瑞泽”结合使用,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清晰区分商品来源为奇瑞汽车公司,使用“小艾”字样并不产生混淆或误认后果,无攀附该公司商誉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朗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保护知识产权、护航民族品牌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对商标的保护旨在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非保护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该案的审理依法划分商品名称合理使用边界,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7.“众包骑手”保险合同纠纷案:

叶某红生前系美团平台注册的“众包骑手”,即通过注册开放性质的配送平台,自行决定是否接单的配送人员,注册平台对其工作时间、接单数量等不作硬性要求。叶某红所属劳务公司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承保范围含突发疾病身故。2020年5月14日,叶某红在美团平台首次接单后被自动扣除当日保费,后在配送“饿了么”平台订单中因突发脑干出血身亡。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生效,事发时叶某红配送的订单并非来自“美团”平台,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的投保目的是为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的受益人为骑手而非美团平台。保险合同在系统自动扣除保费时已生效,叶某红在保险期间内因脑内出血死亡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叶某红家属赔偿保险金。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审理的保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催生“平台+骑手”的新型用工模式,在“稳就业”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芜湖法院依法支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平台从业者合法权益,为推动新兴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该案入选安徽法院第九批参考性案例。

8.点金置业破产重整案:

芜湖点金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开发的楼盘烂尾,债权人申请破产。湾沚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将破产重整与招商引资有序衔接,使该破产案件成功进入重整程序,烂尾楼盘重新开工建设。目前重整计划草案执行顺利,工程建设全部完工,建成并销售住宅249套,销售资金1.6亿元,挽回税收损失920余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典型案例。芜湖法院立足社会稳定大局,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吸引战略投资人,盘活闲置资源,挽救危困企业,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9.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中央城A区原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中央城A区于2020年8月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于2020年9月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3元/平米标准按业主产权证面积向业主发放小区公共收益资金。澛港街道办于2020年9月作出撤销该业委会作出的发放公共收益资金的决定,于2021年1月作出撤销该业委会作出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后该小区业主张某作为原告以中央城A区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情况下擅自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擅自决定分发A区公共收益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为由,诉请判令撤销业委会作出的选聘物业公司及发放公共收益的决定。弋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分配小区公共收益依法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情况下作出的上述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上述决定均由有权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无需法院判决撤销,故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业主行使撤销权的典型案件。选聘物业公司及发放公共收益系业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同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芜湖法院依法支持业主行使撤销权,有效平衡个别业主与业主共同体之间利益关系,引导基层自治组织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10.万基公司执行案: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万基公司临时上马口罩生产线,导致资金链断裂,产生系列案件。执行期间,繁昌区法院通过准许引入第三方担保、允许闲置厂房设备对外租赁等方式,促使其盘活资产,缓解资金压力,帮助恢复生产。经过近一年生产经营,该公司经济效益显著提升,所涉14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该案是芜湖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的典型案例。芜湖法院主动作为,以“放水养鱼”方式帮助发展前景较好、履行意愿较高的被执行人重续生机,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挽救濒临倒闭民营企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