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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民终2499号吴良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10-2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皖02民终2499号

吴良海

我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道平、吴良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吴良海对于支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理赔款93033.89元与被上诉人张道平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民终24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