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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08号陶洁,储金海,李利,芜湖市金航船务有限公司,芜湖金航水运有限公司补交诉讼费通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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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08号

陶洁,储金海,李利,芜湖市金航船务有限公司,芜湖金航水运有限公司

原告卫新旺与被告陶洁、储金海、李利、芜湖市金航船务有限公司、芜湖金航水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做出(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你们应当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6064元。现你们实际缴纳0元,需补缴26064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最晚于公告期结束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逾期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执行费用由你们承担。交费后,请三日内将交费凭证提交给案件承办人。

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芜湖金桥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6228401997143887563
  金 额:贰万陆仟零陆拾肆元整元(26064.0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