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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民终2553号程新华民事裁定书公告

日期:2021-10-1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02民终2553号

 

 

程新华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王宇惠与被上诉人程信民、徐淑萍、濮思平、后金兰、原审第三人程新华、程兴国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宇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1民初8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皖02民终25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