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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银行卡赚快钱?两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刑

日期:2021-10-14    作者:超管    来源:系统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近日,湾沚区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覃某某、姚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1年1月,被告人覃某某、姚某在明知为他人办理银行账户可能会被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的要求,在农业银行开通了银行账户,并开通网银、办理U盾、绑定本人电话号码。被告人覃某某、姚某后将上述银行账户的银行卡以及绑定的U盾、电话SIM卡提供给他人,分别获利1000元。后该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两张银行卡涉嫌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582106.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某、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姚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如上判决。案件宣判后覃某某、姚某未上诉,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将自身银行卡出卖、提供给他人,成为网络犯罪份子的帮凶,害人害已。同时,也请广大群众在工作、生活中,接到陌生来电不要大意,看到网络信息不可轻信,收到可疑链接慎重点击,资金转账核实清楚不能着急,时刻警惕网络诈骗陷阱。湾沚区法院呼吁大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湾沚区法院  武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