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民终2418号
徐军、徐子兰:
我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诉被上诉人徐军、徐子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徐子兰对于支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理赔款97572.06元与被上诉人徐军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被上诉人徐军、徐子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9.3元,由被上诉人徐军、徐子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民终2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