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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离婚案件递增趋势的原因及对策

日期:2021-09-2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1年9月13日,湛某带着一份离婚起诉状来到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审查,湛某与张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于1991年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法院要求离婚。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近年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离婚群体从“60后”到“90后”,而因“婚后双方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等非原则性问题离婚的人数逐渐增多。

日益开放的生活和婚姻观念,使得离婚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根据该院工作实际分析,离婚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感情导致离婚。未婚男女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们多半是经他人介绍,有的相识几个月、几十天甚至几天就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注重物质、容貌,双方缺乏了解,对待婚姻不慎重,草率结合,发展到一定阶段,一般会以离婚收场。

二、性格不合且缺乏包容导致离婚。双方性格相去甚远,夫妻在生活中不包容、不调适,很容易就出现了婚姻问题。性格不合直接影响夫妻感情,长期闹矛盾,经常打打闹闹,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直到一别两宽,各奔东西。

三、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离婚。夫妻双方对家庭都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老人抚养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久而久之,双方就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

四、因两方家庭关系等处理不好导致离婚。结婚后涉及两个家庭的融合,如果同辈、晚辈与长辈之间在生活或者性格上不能相互理解,因生活琐事处理不当及家庭成员之间不信任导致矛盾的产生,促使婚姻破裂。

五、因长期分居、情感疏远导致离婚。我区有一部分人员依靠外出务工来增加收入,金钱的追求、异性的吸引会使他(她)们改变生活方式,厌烦现有的家庭环境和夫妻生活。夫妻彼此感受不到对方的爱,未能满足需求,感情逐渐疏远而导致离婚的,也不在少数。

六、因家暴、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离婚。夫妻双方都是平等的,应相互尊重和体谅。家庭暴力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不良恶习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婚姻势必走向破灭。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就离婚诉讼案件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要建立多元调解纠纷机制。法院对待离婚案件应当慎之又慎,建立法官调解、父母调解、社区调解、家庭协商等多元调解纠纷机制。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根据案件的特点,了解当事人的不同的教育层次、不同的生活环境,广开调解渠道,耐心细致地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调解工作,使得双方能够明白彼此在婚姻生活中的不足,争取让彼此能够互谅互让、相互支持,从而维系婚姻。如果调解不能和好,也可以通过多方调解机制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低。

二是要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树立正确婚姻观。基层法院应当发挥接近基层、接近群众的便利条件,多做法制宣教活动,多做巡回审判。法院不仅要做好离婚案件的审判工作,还应该从普法宣传方面做好长效预防工作,通过庭审释法说理教育、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加强与媒体联合宣传等方式,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增强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感,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围,倡导夫妻恩爱、家庭和谐、尊老爱幼的文明家风,摒弃影响婚姻和谐的不健康因素。

三是要加强调解力度。法院在作出离婚判决前应充分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认真了解当事人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生活状况和离婚具体原因等,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防止双方因一时冲动而轻率离婚。承办法官要注重调解艺术,加强心理疏导,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要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四是要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比较大的,通过在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保护无过错方,是对过错方的“惩罚”,也可以对其他人员起到较好的警戒作用。

黑格尔曾说:“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定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离婚案件看似是一个简单的家庭问题,但其带来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单靠法院审理案件来达到稳定和谐的效果显然不够,更需要全社会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最大程度地降低不良影响。
(文: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鲍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