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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次有效执行”的意见

日期:2021-07-3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源头治理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问题,根据此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团队组建及办案流程的工作指引》、《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一次有效执行”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原则,切实加强执行案件“一次有效执行”水平,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一次有效执行”举措的认识

“一次有效执行”案件范围是指15万元以下案件和简易案件。小标的执行案件的特点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相对较强,被控制财产处置后全额覆盖欠款的可能性较大,被执行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通过代为履行、担保等履行义务的情况较为普遍。将小标的案件从案件库中分离出来,实行快慢分道,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刀刃上,做到能执尽执,应执尽执,最大程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二、准确把握快速高效执行的精神内涵

“一次”主要体现在: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则上实行一次执行,不需要重复采取其他措施,从而达到高效执行的目的。“有效”主要体现在:强制措施运用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做到“法律讲透,压力给够”,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拘留、罚款、扣押措施,原则上要求一次及时履行,防止当事人借执行和解拖延执行,有效避免执行人员为了尽早结案而无原则地调和、压制和退让,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三、切实加强团队建设

各家法院原则上要成立专门的团队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强快执团队、终本团队和普执团队的的衔接配合,通过扎实开展一次有效执行措施,促进法院执行团队化建设,进而提高执行质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

四、切实加大执行强制力度

针对小标的案件,按照“每案必执,每案速执,每案尽执,每案必录,小分队作战”的要求开展工作,不断强化“一次有效执行”的运用。针对追索赡养、抚养费,农民工工资等涉及民生执行案件,充分运用拘传拘留、罚款、扣押措施。不做执行“和事佬”,一旦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被拘传至法院时,执行干警可以果断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彰显法律威严,严惩失信老赖。

五、切实加强监督考核

市中级法院将对辖区内法院的“一次有效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各家法院办理“一次有效执行”的考核将结合案件的数量、结案方式、效率指标等综合评定,并通过具体个案进行监督,该项工作的考核结果将计入对县区法院考核指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