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司法公开 > 文件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

日期:2021-07-3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作风,维护司法公信力,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以良好的作风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结合全市法院作风建设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办案。执行实施案件按照流程节点有序推进,执行裁决案件做好谈话、听证程序,严禁有案不立、有访不接、有财不查等司法不作为现象。

第二条  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注重协调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加强执行公开。加快执行指挥中心服务、公开、接待提档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执行服务。

第四条  确保窗口、电话接待有序。对当事人来电或来访、询问案件执行情况的,建立首问负责制,做好记录。案件承办人及时说明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耐心解释执行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严禁拒接电话、拒见当事人情况发生。

第五条  规范司法处置流程。评估、司法拍卖送达程序及时规范,全程留痕。

推行网上司法拍卖,需要拍卖的执行标的物均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竞价拍卖。

第六条  规范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使。不得重复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不得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不得随意将案外人财产强制执行。

第七条  规范执行款物管理。将执行款物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执行款物专门管理,收付有据,手续齐全,发放及时。

暂不能发放案款需履行报备手续。

第八条  坚持裁判文书上网公示。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所有裁判文书在生效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  坚持文明办案。在各项执行程序中,不得有不端不雅的行为;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辩论、争吵;不得以生硬或侮辱性言辞指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条  及时热情接待来访当事人及群众,耐心听取情况,认真解答问题。认真办理当事人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在涉执信访办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等情况的,局(庭)长应亲自接访,亲自处理,在积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尽最大努力防止矛盾激化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信访案件要查清案件细节,坚持实事求是,有错纠错,无错释明。借助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力量,力求实质性化解,避免程序空转。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本院《关于执行案件期限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履行执行期限延长、扣除等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旷工和委托及代他人考勤;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场秩序;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着装规范规章制度。重大执行活动按照规定要求规范穿着制服,不混穿制服,不化浓妆和佩戴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业外活动纪律。必须严格遵纪守法,严以自律,不得做有损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声誉的行为;不得有酗酒、赌博等各种不良嗜好;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高息性质民间借贷、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等活动;不得进行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得涉足不健康休闲、娱乐场所;不得违反规定公车、警车私用。

第十七条  执行干警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正常接触和交往。

第十八条  局(庭)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把作风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牢牢抓在手中。廉政监督员协助局、庭长开展作风建设的教育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法院内部工作衔接,落实好省高级法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对违反廉洁、作风工作纪律,依规依纪加强问责。

第二十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先进事迹、典型人物以及好的做法、好的成效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执行作风建设的了解、理解与支持,努力为执行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