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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民终957号季小兵民事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1-07-2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

 

季小兵

本院受理上诉人金伟因与被上诉人季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 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2民初7282号民事判决;

二、 被上诉人李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金伟借款本金894000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 驳回上诉人金伟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 驳回上诉人金伟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上诉人金伟负担8530元,被上诉人季小兵负担10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上诉人金伟负担8530元,被上诉人季小兵负担1085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民终957号民事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