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鑫辰面业有限公司、南陵县建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代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做出(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你们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87944元,保全费5000元。现你们实际缴纳0元,需补缴9294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最晚于公告期结束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逾期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执行费用由你承担。交费后,请三日内将交费凭证提交给案件承办人。
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
收款银行账号(虚拟账号): 6228401997143232463
金 额:玖万贰仟玖佰肆拾肆元整(92944.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553-5888040,联系人:米天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