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民终83号
王韵平:
上诉人俞贵明与被上诉人万来兵、原审第三人王韵平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皖02民终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具体内容为:倒数第二页“二审案件受理费5726元,由上诉人俞贵明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上诉人俞贵明负担”; 我院已就该补正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民终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