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芜中民一初字第00036号
黄浩宸、张莹莹、黄建军:
我院受理徐卫平、刘永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2014)芜中民一初字第00036号案件判决书。你需要交纳诉讼费用43672元,请按照以下账户信息进行缴费,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28401997143098369,金额:肆万叁仟陆佰柒拾贰元整(43672.00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最晚于公告期结束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逾期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执行费用由你承担。交费后,请三日内将交费凭证提交给案件书记员。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