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民终1614号
胡太根:
上诉人邱其斌因与被上诉人汪兰、原审被告胡太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上诉人邱其斌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民终1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