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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民初14号 开庭公告

日期:2021-04-2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民初14号

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杨阪钧: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安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尼勒克县新中安实业有限公司、杨阪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