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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再38号芜湖阳和技研有限公司、袁永国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1-04-2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民再38号

芜湖阳和技研有限公司、袁永国: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存春与被申请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奎湖文武学校、二审上诉人李俊保以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皖02民终414号民事判决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

二、芜湖阳和技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芜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2623632.68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芜湖阳和技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芜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四、李俊保、袁永国对前述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芜湖阳和技研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芜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芜湖市奎湖文武学校、陈存春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李俊保二审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31元,由芜湖阳和技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829元,由芜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李俊保负担17892元;笔迹鉴定费24000元,由芜湖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2民再3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