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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民再8号李激、龙小凤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1-04-21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民再8号

李激、龙小凤:

本院受理申诉人王世勤、曹恒跃、周军与被申诉人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你二人以及原审被告贾光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四、变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李激、龙小凤、曹恒跃、王世勤、周军对上述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追偿;

五、变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芜湖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贾光春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6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芜湖东方汽车仪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8元,由上诉人曹恒跃、王世勤、周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