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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害 法院判决获补偿

日期:2021-04-0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着社会的正能量,引领着时代美好的道德风尚。但不得不承认,在现实生活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观念还颇有市场。为了肯定、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际相互帮扶,法律赋予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的请求赔偿权和对受益人的请求补偿权,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让见义勇为者不仅有道德的支持,更有法律的保障。近日,镜湖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适当补偿。
    2019年11月的某日,芜湖市某小区货运门面房发生火灾,家住附近的马某见状立即跑去灭火并因此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半年,马某终于出院。经过司法鉴定所的法医学鉴定,马某的伤情严重,已构成九级伤残。让马某感到心寒的是,在其住院治疗期间,经营这间门面的物流公司一直未向其表示任何谢意,自己的冒险相救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而自己的家庭却因为这次事故承受着巨大压力。无奈之下,马某一纸诉状将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流公司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物流公司作为货运站点的负责人具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也不能证实物流公司的行为与其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马某在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损害而主动参与救火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应按照见义勇为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者马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最终,法院根据马某所受损失情况、物流公司获益情况及其经济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判决物流公司补偿马某十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同舟共济、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中“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时有发生。见义勇为并非一句道义那么简单,受益者如果只是“大恩不言谢”,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则着实令人心寒。
(作者:镜湖区法院 雷潇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