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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起纠纷 法官庭前调解促赔偿

日期:2021-04-05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4月1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元。

2020年1月,胡某某与某橡胶公司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时》一份,约定由胡某某向公司提供劳务,公司参照企业计时员工标准发放工资。2020年6月,胡某某在工作中被模具砸中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胡某某为此支付相关医疗费。后经鉴定,胡某某面部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需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因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某遂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因案情比较简单,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便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先行调解。双方起初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承办法官采取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法,就胡某某的诉请是否适当、胡某某是否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胡某某受伤客观事实、家庭经济条件以及胡某某对公司的贡献等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适当让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胡某某7万元。至此,双方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弋江区法院 管莹莹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