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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非订金,不履行债务无权返还

日期:2021-02-22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全国上下已然兴起了一股学习《民法典》的热潮,很多往日高大上的法律术语在老百姓的日常使用中接了地气。奈何大家又不都是学法律的,很多人在处理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和签订各类合同这些家庭大事的时候,平日里常挂在嘴边的法律名词,用起来好像又没了底气。今天,鸠江法院法官和大家一起以案学法,讲清楚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案情介绍:2020年8月,武某与秦某夫妇认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明确约定了如武某与秦某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未于约定期限提供所需全部按揭资料的,该公司有权选择要求认购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无条件将本认购书项下转售他人,同时认购人亦同意其已经支付的定金作为其违约而对开发公司的赔偿。当日,武某与秦某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50000元定金。
    后武某与秦某并未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期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公司于2020年9月7日、9月12日先后两次向武某与秦某送达《催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通知武某与秦某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9月17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武某与秦某未按约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武某与秦某送达《终止(解除)商品房认购书通知书》,通知解除商品房认购书通知书,并不再退还武某与秦某支付的定金等。
    对于应否退还定金,武某、秦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看法不一,武某和秦某认为自己的收入无法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额度,故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公司应退还50000元定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武某和秦某违反《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未按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办理按揭贷款,不予退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武某和秦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退还定金。
法院认为,武某、秦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商品房认购书》明确约定,如武某与秦某未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不再退还定金。
    事实上,武某与秦某未按《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时间截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收到两份《催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后,仍未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武某与秦某诉请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划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定金有明确的规定,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单来讲,如果双方约定了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一方不履行就不能主张返还,所交定金归对方所有;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即便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所交订金也可以返还。你看,一字之差,意思却截然不同!小伙伴们,这下你们都明白了吧。
(作者:鸠江区法院 齐世民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