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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法定条件不可或缺

日期:2021-02-09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财产保全是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重要措施。但是,被保全人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其财产管理、处分、效益一般都会产生不同程度影响,如银行账户被冻结,不动产被查封等。为消除不利影响,被保全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需求,就较为迫切。就此,需提醒被保全当事人的是,财产保全裁定被法院解除,需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不同情形,分三种路径选择:

第一,协商调解方式,被保全人可秉持诚实守信原则,积极与保全申请方达成和解,或在法院组织下调解,通过充分协商解决双方争议,同时积极就解除保全事宜,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磋商,达成调解协议,促成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

第二,提供保全标的物置换方式,被保全人可依法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当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7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据此,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同时满足两条件:一是所提供的担保财产需真实无瑕疵,其价值需与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价值等值;二是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财产需有利于执行,即容易兑现,以兼顾债权人利益。

第三,其他符合法定应解除保全情形,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保全错误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保全。当被申请人发现案件符合这些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如符合,则由法院依法予以解除。 

(作者:经开区法院 伍昆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