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民终3240号
胡才标、王永香:
我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上诉人胡才标、王永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三、被上诉人胡才标、王永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344848.87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四、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上诉人胡才标、王永香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东方海伦堡11#楼1-601室房屋(产权证号:2010121697)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民终3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