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
戴祖剑、陈昌友:
我院受理上诉人叶勇与被上诉人庄勇、芜湖宇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戴祖剑、原审第三人吴敏、陈昌友、张忠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繁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2014)繁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被告戴祖剑在宇博公司持有的44%股份为原告庄勇所有”;
三、驳回被上诉人庄勇其他的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