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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1-01-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

戴祖剑、陈昌友:

我院受理上诉人叶勇与被上诉人庄勇、芜湖宇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戴祖剑、原审第三人吴敏、陈昌友、张忠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繁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2014)繁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确认被告戴祖剑在宇博公司持有的44%股份为原告庄勇所有”;

三、驳回被上诉人庄勇其他的诉讼请求。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