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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民终2866号马瑞彭二审判决书公告

日期:2021-01-13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民终2866号

马瑞彭:

上诉人程茹艳因与被上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我院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58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马瑞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076.11元,利息10616.53元,罚息30509.79元,复利9821.72元,共计人民币90024.15元,并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39076.11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10616.53元为基数)。四、驳回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为2051元,由马瑞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1元,鉴定费2190元,由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民终2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