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南陵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第一案

日期:2021-01-08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婚姻家庭编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如何判决?1月7日,南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此案系该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原告徐某霞与被告汪某海结婚后均在外打工多年,因琐事争吵后双方分居达六年之久,原告曾于2017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申请撤诉。2019年9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20年10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庭审查明,自2019年9月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以来,原被告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往来,也未曾联系,经调解双方感情确无和好可能。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南陵县法院 谢琼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