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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禁绝恐惧赋予安全

日期:2021-01-04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20年12月16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判令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刘某某。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各自生活。2020年3月5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的住处,趁被害人刘某某开门之际挤进屋内欲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强奸,因被害人刘某某正处于生理期,遂放弃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转而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猥亵行为.因被害人刘某某反抗挣扎,被告人王某用手捂住被害人嘴部防止被害人刘某某喊叫。事后,被告人王某还因琐事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

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暴力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因双方还有共同的子女需要抚养,遂向侦查机关书面申请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与受害人解除婚姻关系后,欲以暴力手段违背受害人意志,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其所实施的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也给自己冠上了“罪犯”的“头衔”。承办人审阅案件全部卷宗后,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受害人的危害程度,出于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考虑,同时对被告人作出了禁止令的判项,这也是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的第一份禁止令判项,充分体现了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打击罪犯、预防犯罪、安定人心的积极意义。

(作者:镜湖区法院 张琴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