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离婚后,家庭承包的田亩如何处理?

日期:2021-01-04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原告夏某与被告水某原系夫妻,后于2010年离婚,两人与子女共同拥有某自然村田亩,但离婚时就该共同拥有的田亩并未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被告非法占有的原告的田亩依法予以分割。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一方及子女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夏某与被告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被告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及《证明》,该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原、被告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共同享有。之后,原告夏某与被告水某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将户口迁出承包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妇女离婚后及妇女结婚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仍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经开区法院 徐娇娇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