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nner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建设 > 法官说法

用假名签字担保,要负责!

日期:2018-09-14    作者:鸠江区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30岁的陶先生从事电线电缆材料生意。2015年,潘老板因工程需要,陆续从陶先生处购买电线电缆等材料。陶先生按期向潘老板供货,但却一直未收到货款。后经两人对账,确认潘老板欠陶先生材料款20余万元。20177月,潘老板向陶先生出具欠条一张,并要求唐先生(原名唐甲)为其提供担保。唐先生不好意思拒绝,就在欠条上签了一个从小使用的小名唐乙并摁了手印,陶先生大意,也未认真核实唐先生的身份信息。后陶先生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今年7月,陶先生将潘老板和唐先生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唐先生以欠条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真实姓名为由拒不承认欠条上的签字为本人所签。无奈,庭后陶先生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申请对欠条上的唐先生的签字和手印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与被告唐先生做了谈话笔录,向其释明法理和其中利害关系。在听完法官释明后,唐先生最终向法官承认唐某是其从小一直使用的小名,但后来办理身份证时改为了唐某某,欠条上的签字也为其本人所签。当场,唐某还表示愿意与陶先生进行协商,支付货款。后来,唐先生和潘老板取得联系后,主动将欠款支付给了陶先生。本案最终以陶先生主动撤诉结案。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应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想要通过使用虚假姓名来逃避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同时,在交易或借贷过程中,不仅要认真审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还要对其身份情况进行核实,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作者: 鸠江法院  刘超  编辑:朱蕾)

 

版权所有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皖ICP备080618号
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