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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法院对一起涉恶犯罪案公开宣判

日期:2018-09-14    作者:南陵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8年9月10日上午9时,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案宣判。高某等五名被告人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7年,被告人高某在南陵县弋江镇街道开设“天豪金融”典当行,在开业当天,高某纠集了被告人钱某、张某、杭某、冯某等多人祭拜了“关公”,并由高某出资,在“天豪金融”典当行的楼上租赁了一套住宅给钱某等人居住。此后,五名被告人等人在弋江镇一带,无故砍伤他人,在群众开办的棋牌室索要财物,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7月,高某认为曾经跟从“混世”的王某即将出狱,自己应当有所“表现”,同时也为了扩大影响,高某与钱某等人商量,寻找在弋江名气较大的人员操出点事,并把目标锁定在邱某寿(外号“侉老”)身上。同年7月下旬,高某组织被告人钱某、张某、杭某、冯某等人,准备刀具多次寻找邱某寿。7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再次纠集被告人钱某、杭某、冯某等人在弋江开车寻找邱某寿,并在弋江镇弋丰村青弋江大埂上发现了邱某寿,随即钱某、冯某、杭某三人下车,由钱某、冯某分别持刀对被害人邱某进行追砍,无故将被害人邱某寿砍伤。经鉴定,邱某寿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多次纠集被告人钱某、杭某、张某等人,在弋江镇闸口村严某开设的赌场内胁迫严某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支出,并无故殴打了在场参赌的邱某宝,被告人高某共通过钱某等人强拿硬要7000元左右。2017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张某、杭某从严某某赌场驾车回弋江街道,路过蒲桥村时,见一棋牌室内有人赌钱随即进入其中,向棋牌室老板索要二百元人民币,以作为他们日常开支,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钱浩等人将该棋牌室内用于赌博的骰子、牌九等工具扔掉。棋牌室老板胡某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立即邀集十余人乘三部车辆追至弋江,在被告人钱某等人住处附近,对钱某等人的车辆进行冲撞,并用携带的钢管打砸钱浩等人的车辆。事后,由被告人高某出面,与胡某进行斡旋,双方就此事不再追究。

2017年2月7日夜,被告人高某为了胁迫被害人赵某去他准备开设的赌场赌钱, 在得知赵某在南陵县润福小区棋牌室打牌时,邀集被告人钱某、张某等人,携带砍刀,驾车前往该小区棋牌室,并在该棋牌室内对赵某进行挑衅,又在该棋牌室外拿出砍刀,对赵某进行威胁,引起众人围观,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

此外, 2017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张某、杭某驾车至南陵县弋江镇蒲西村被害人万某某所开棋牌室,以香烟费的名义向万某某索要经济上的开支,共索得几百元。

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高某、钱某、杭某、冯某持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高某、钱某、张某、杭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持凶器恐吓他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高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高某、张某、杭某系自首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杭某有期徒刑二年、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该起涉恶案件由南陵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富强作为公诉人提起公诉,由南陵县法院副院长胡金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案件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当庭表示提起上诉。
作者:南陵县法院 牧丽 潘礼银  编辑: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