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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为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务买单?

日期:2018-08-09    作者:南陵县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201411日,陈某与芜湖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公司聘请陈某为暗中协调员,主要负责与当地群众的协调工作;工资为1700/月,每半年发放。签订合同后,芜湖某公司向陈某仅发放了3个月工资,余欠工资一直未发放。陈某经查询方知,芜湖某公司已于2015924日依法注销。那么对于欠付工资,陈某又该向谁追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注销后,其原股东应当对公司遗漏的债务承担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之规定,审理过程中,芜湖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那么债权人有权对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而芜湖某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则清算组成员即为公司股东;

第二,即便被告按规定履行了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注销后,对于遗漏的债务,其原股东依然应承担责任。根据“谁出资,谁受益”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公司的基础财产来源于股东,公司在清算后剩余的财产理应属于股东所有;“有权必有责”,股东在享受原公司债权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原公司所负的债务;

另外,公司股东因股东权对公司剩余财产享有分配请求权。立法规定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前提,是公司通过清算将全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因此,在公司未清偿完所有债务之前,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行为,是无权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具体而言,股东分配原公司剩余财产所获得的不当利益,其实就是遗漏债务的债权人应受清偿而未获清偿的部分。

综上分析,公司原股东应当对注销后遗漏的债务承担责任。

(作者:南陵县法院 张国萍 编辑: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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